公章盖到情人保证书上要“零容忍”
2015-12-30来源:

在七份时间跨度长达5年的保证书中,署名黄涛的保证人向刘英(化名)作出多种承诺,“非常爱你,不再欺骗你,把你的话当最高指示,2015年五一后办理离婚”。保证书上除按有指印外,还加盖有“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的公章……(11月25日《山东商报》)
身为法官,还获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庭长”,如此不注意个人生活作风,已经是玷辱荣誉,欺骗公众、组织信任了。但较之情人保证书上加盖有 “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的公章,后者无疑更让人揪心得多。
对于法院公章,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都要求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其中,使用院印,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使用庭、室印章,须经庭、室领导批准;使用套印印章,应当由保管印章的人负责监印。无特殊原因和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带至本院以外使用。
在黄涛自述中,只提到“有次拿着公章做报表”,并未提到具体在单位做还是在家做。如果在家做,那么这种日常性事务,并算不上“特殊原因”,将印章带至本院以外使用,本身是耐心寻味的,至少说明单位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还是存在问题,否则使用公章、特别是外带出去,岂能如此随便?
如果是在单位做,同样值得玩味。黄涛表示,公章是情人私盖。众所周知,法院是个严肃的地方,而刘英(化名)跟黄涛并非同事关系,而是情人关系,这层关系本身就是见不得光的,难道黄涛根本不在乎这些,经常领情人到自己办公室?
还有,在黄涛自述中,在黄涛印象中,加盖公章的保证书只有一份,对于三份日期不同保证书都加盖有公章一事,黄涛表示自己并不知情。这到底还是说明,情人在保证书上盖上单位公章后,黄涛就知道了。
作为一名法官,而且是优秀法官,应该知道公章使用制度,以及意识到公章盖到情人保证书上意味着什么,又会留下怎样的后患。然而,黄涛居然不立即制止,或者想办法说服情人销毁,如此容易妥协,折射出的无疑是原则性差、法律意识淡薄,至少不是我们高估的样子。
至此,双方各有说法,但实际上也无须纠结于谁盖的了。即便保证书上公章是黄涛情人偷盖,同样也要“零容忍”,引起所有法官思考,以及法院重视,严肃审视公章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联的具体责任人,而不是孤立处理完事。
[ 编辑: 高凉网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