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拒“啃老”警示意义大于实际
2015-12-30来源:
述说“老人拒啃老”的知易行难,并非否定其尊老助老的立法存在,而是要着意凸出和彰显其声援老年人、矫正啃老族的社会警示效应。尤其是对于那些好吃懒做、好高骛远、好逸恶劳、自私自利、不懂感恩的不争气孩子,更应从“老人拒啃老”的成法中,省悟出自食其力、自强不息、孝亲敬老和勇于担当的价值取向与人生哲理。
日前,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决定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11月25日 《新文化报》)
继江苏、山东、湖南等地之后,吉林省也以立法形式赋予老人拒绝成年子女“啃老”的权利,既凸显当下社会年轻一族“啃老”现象的普遍与严重,也表达出党和政府对保障老年人财产处置权的关注与力挺。尽管人们对此项新规的操作性不无担忧,但其对唤起年轻人人格自尊、倒逼啃老族生活独立的警示与引领意义当是不言而喻。
必须澄清一种模糊认知:拒绝“给予经济资助”并非是对所有“啃老”行为说不的立法“禁令”,而是赋予了老年人可以“说不”的拒绝权利,即面对子女或亲属的经援要求,老人可以给于其满足也可以选择拒绝。任何人无权勉为其难或强取豪夺。正如江苏省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处处长赵建阳所言,“老年人出于亲情给予子女经济资助,心甘情愿地被‘啃’,那是许多中国家庭的常态,不是立法需要干预的事情。”厘清这一认知边界,有助于“老人拒啃老”的司法实践。
应该说,老年人拥有的这份“拒啃”权利,原本早已体现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相关法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将“老人拒啃老”写入地方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旨在对老年人依法享有财产处置权的强调、重申与具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拒啃”权利的回归,与其说是对老年群体自我权益保护的提醒与撑腰,不如说是对正在啃老或准备啃老者的立法告诫与警示。
其实,即便是赋予了老人“拒啃”的权利,但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可行性与操作性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语境下,对成年子女“恶意啃老”行为如何能说得清,又该怎样判定;尽管最高法已在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将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界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基于现实社会中就业、购房、教育、娶妻、社交等诸多生活压力,认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恐也并非易事;更为关键的,基于“可怜天下父母心”和“家丑不可外扬”的亲情伦理,对于这种纯属自诉性质的“恶意啃老”现象,又会有多少老人心甘情愿诉诸法律维权?
述说“老人拒啃老”的知易行难,并非否定其尊老助老的立法存在,而是要着意凸出和彰显其声援老年人、矫正啃老族的社会警示效应。尤其是对于那些好吃懒做、好高骛远、好逸恶劳、自私自利、不懂感恩的不争气孩子,更应从“老人拒啃老”的成法中,省悟出自食其力、自强不息、孝亲敬老和勇于担当的价值取向与人生哲理。
日前,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决定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11月25日 《新文化报》)
继江苏、山东、湖南等地之后,吉林省也以立法形式赋予老人拒绝成年子女“啃老”的权利,既凸显当下社会年轻一族“啃老”现象的普遍与严重,也表达出党和政府对保障老年人财产处置权的关注与力挺。尽管人们对此项新规的操作性不无担忧,但其对唤起年轻人人格自尊、倒逼啃老族生活独立的警示与引领意义当是不言而喻。
必须澄清一种模糊认知:拒绝“给予经济资助”并非是对所有“啃老”行为说不的立法“禁令”,而是赋予了老年人可以“说不”的拒绝权利,即面对子女或亲属的经援要求,老人可以给于其满足也可以选择拒绝。任何人无权勉为其难或强取豪夺。正如江苏省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处处长赵建阳所言,“老年人出于亲情给予子女经济资助,心甘情愿地被‘啃’,那是许多中国家庭的常态,不是立法需要干预的事情。”厘清这一认知边界,有助于“老人拒啃老”的司法实践。
应该说,老年人拥有的这份“拒啃”权利,原本早已体现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相关法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将“老人拒啃老”写入地方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旨在对老年人依法享有财产处置权的强调、重申与具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拒啃”权利的回归,与其说是对老年群体自我权益保护的提醒与撑腰,不如说是对正在啃老或准备啃老者的立法告诫与警示。
其实,即便是赋予了老人“拒啃”的权利,但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可行性与操作性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语境下,对成年子女“恶意啃老”行为如何能说得清,又该怎样判定;尽管最高法已在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将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界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基于现实社会中就业、购房、教育、娶妻、社交等诸多生活压力,认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恐也并非易事;更为关键的,基于“可怜天下父母心”和“家丑不可外扬”的亲情伦理,对于这种纯属自诉性质的“恶意啃老”现象,又会有多少老人心甘情愿诉诸法律维权?
述说“老人拒啃老”的知易行难,并非否定其尊老助老的立法存在,而是要着意凸出和彰显其声援老年人、矫正啃老族的社会警示效应。尤其是对于那些好吃懒做、好高骛远、好逸恶劳、自私自利、不懂感恩的不争气孩子,更应从“老人拒啃老”的成法中,省悟出自食其力、自强不息、孝亲敬老和勇于担当的价值取向与人生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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