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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高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高州市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高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薪酬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制定《高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现就《高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9月1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gzgzb6636919@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高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高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高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薪酬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州市财政局或高州市安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监管企业及委托监管市属企业。(以下公司、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薪酬分配和绩效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营造企业员工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二)坚持依法依规与放管服相结合。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全面落实国有企业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的权利,支持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三)坚持市场化方向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市场化原则,积极构建符合市场行业特点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薪酬改革的调控和指导作用,建立健全制度科学、规则统一、程序规范、分配公正的监管机制。

  (四)坚持分类管理与差异化考核相结合。综合考虑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业务特点、发展阶段等因素,构建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和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机制,明确目标导向,引导企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和实现自身战略目标。

  (五)坚持效益导向与兼顾公平相结合。切实做到薪酬能高能低和奖惩分明,建立健全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和绩效考核制度,维护出资人、企业和员工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 管理机构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审议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审议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考核目标及考核调整方案。

  3.审议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考核结果。

  4.审议其他有关考核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指导直管企业制订其他市管领导人员、直管企业本部中层及以下人员、所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审核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与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并将考核目标建议上报领导小组审议。

  3.与直管企业负责人签订考核责任书,对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

  4.组织实施直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任期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建议上报领导小组审议。

  5.协调处理直管企业负责人考核中的各类事项。

  6.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有关考核方面的工作。

  (三)直管企业主要职责:

  1.执行领导小组批准的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接受领导小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执行结果的监督检查。

  2.组织实施除直管企业董事长及监事会主席、专职外部董事以外的其他市管领导人员、直管企业本部中层及以下人员、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3.编制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时上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4.监督检查所属企业业绩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5.执行领导小组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安排的其他有关业绩考核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与权重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重点工作指标和评议指标。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分最高为120分,经济效益指标占60分,重点工作指标占40分;评议指标包括加分项和减分项,加、减分最高均不超过20分。

  (三)直管企业具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权重的设置及调整,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发展阶段等情况研究制订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经济效益指标从财务角度考核直管企业盈利能力、股东回报、和功能体现等。基本指标包括净利润和人均利润。净利润指标目标值根据一定净资产收益率测算并结合企业实际设置。其他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分类与业务实际确定。

  第七条重点工作指标由上级党委、政府(包括出资方)布置工作任务和直管企业自选的年度重点工作组成。

  (一)上级党委、政府(包括出资方)布置工作任务包含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1.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或项目。

  2.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直管企业特点,综合考虑直管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程度、经营或管理短板、技术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给直管企业下达的针对性工作任务。

  (二)直管企业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业务转型升级等方面因素,自选部分年度重点工作,每年由企业上报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责任书中确定。自选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直管企业根据战略任务目标分解实施的本年度业务计划、重点职能工作举措或项目。

  2.直管企业在国企改革等方面重点工作推行计划或企业上年度短板性工作改进计划。

  第八条评议指标包含奖励性加分项和惩戒性减分项。对考核年度内直管企业经营业绩优异以及在技术创新、管理提升、招商引资、品牌拓展、推动市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或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性加分;对考核年度内直管企业在党建工作、全面预算管理、安全生产、信访维稳、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给予惩戒性减分。

  (一)加分项由企业书面申报,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奖励性加分。

  (二)减分项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惩戒性减分。

  第九条对于直管企业在推进改革创新、提升经营效益、产业空间拓展、产业招商运营、产业金融创新、开展资本运作、推动重大项目关键节点突破、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重大贡献的,可考虑给予适当金额的专项奖励。专项奖励由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审定。

  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与直管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三)《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直管企业名称和责任人姓名。

  2.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

  3.奖励与处罚。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管理程序:

  1.编制与上报:每年下半年,直管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市场化竞争程度、经营环境等因素,编制上报次年度全面经营预算方案、年度重点经营计划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2.确定与下达: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目标管理的原则与要求,在与直管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直管企业的全面经营预算方案、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行审核,将预算方案及考核目标上报领导小组审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及时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下达给直管企业,并在一个月内安排与直管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考核目标及奖惩等事项。

  3.调整与变更:《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原则上不得更改,但由于国家、省、市、市重大政策变化、企业战略规划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以致考核目标不能正确反映直管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直管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和上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4.在年度内,直管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续任负责人在其正式任命生效后一个月内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且前任与后任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确定分数和责任。直管企业负责人不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为零分。

  (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

  1.直管企业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上半年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与下半年工作计划,下半年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预计全年经营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具体措施

  2.直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重大法律纠纷、重大产权变动情况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直管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六)《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1.每年第四季度,直管企业对本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并书面报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每年初,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直管企业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情况及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后,直管企业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书面报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3.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直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后,依据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意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和企业实际工作情况,对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形成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直管企业本部公示五个工作日。直管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反馈。

  4.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将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下发给直管企业执行。

  第十一条直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绩效与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视同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直管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给市委、市政府或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视情节轻重上报领导小组酌情扣减或者不予发放直管企业董事长当年的绩效年薪。

  第三章  直管企业领导班子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的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二部分。

  第十四条直管企业领导班子的绩效年薪以其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一)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挂钩,最高不超过2,具体如下:

  (1)120分≥考核得分≥100分,考核评价系数为1

  (2)95分≤考核得分<100分,考核评价系数均为0.7。

  (3)60分<考核得分<95分,考核评价系数为0.4,考核得分≤60分,考核评价系数均为0。

  第十五条直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考核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并报领导小组审定;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的考核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可采取按月平均预发、期未结算方式发放,预发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绩效年薪的60%,最后根据考核实际所得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在考核年度内,因组织调动原因或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其他情形,造成实际任职不满一个完整考核年度的领导班子成员,可按实际任职时间享有绩效年薪,待年度或任期考核结束后统一发放。非因前述原因造成未完成一个完整考核年度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再补发预留的绩效年薪。

  第四章  直管企业员工薪酬绩效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直管企业应在经核定的薪酬总额预算范围内,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根据员工岗位、级别、技能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进行薪酬的二次分配。

  第十九条直管企业应开展岗位价值评估工作,推行“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工作业绩为导向,与市场接轨,内具公平性、外显竞争性”的定薪基本原则,明确“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分配理念,不断调整优化薪酬分配结构,健全“以岗定薪、以技定档、以绩定奖”的薪酬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直管企业应当规范工资列支渠道,逐步实现员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规范员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薪酬总额管理,不得在薪酬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直管企业董事会应按照法定程序决定薪酬分配事项,加强对薪酬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监事会要依法履行对薪酬分配的监督责任。涉及到员工收入分配制度、工资调整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法定的决策程序、民主程序及审核备案程序后实施。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送薪酬总额的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自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各直管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及其他文件规定,制定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薪酬分配、绩效考核制度,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附件1:

  市属直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设置

  (一)本考核指标分为经济效益指标、重点工作指标和评议指标。直管企业各类指标权重统一设置如下:

  指标类型

  指标权重

  (一)经济效益指标

  70分

  (二)重点工作指标

  政府任务

  20分

  企业自选

  10分

  (三)评议指标(加减分项)

  减分项总计不超过20分

  加分项总计不超过20分

  (二)各直管企业各项指标设置如下(所有财务指标按非经常性损益项进行调整):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一)经济效益指标70分

  序号

  指标名称

  权重

  计算公式/指标描述

  1

  净利润

  30

  净利润是指经审计后的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规定调整后的数额。

  2

  人均利润

  20

  人均利润=利润总额/员工总人数

  3

  成本费用率

  20

  成本费用率指经审计后的企业年度合并报表上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期间费用)/营业收入*100%,成本费用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二)重点工作指标30分

  1

  上级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工作报告、会议纪要等部署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质量、数量、成本、效率等)打分。

  2

  企业年度重点工作

  完成情况

  10

  年初根据企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在责任书中确定相应事项,年末根据完成情况综合确定。

  (三)评议指标

  加分减分均不超过20分,

  二、计分标准

  (一)各项指标计分标准

  指标类型

  考核指标

  计分方式

  经济效益指标

  净利润

  企业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提高(降低)5%,加(减)1分,最多不超过基本分的20%。

  人均利润

  企业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提高(降低)5%加(减)1分,最多不超过基本分的20%。

  成本费用率

  企业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降低(提高)0.5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不超过基本分的20%。

  重点工作指标

  上级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进度评价×工作质量评价×所占分值,工作进度=已完成进度/计划进度,工作质量评价见附表,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可将项目实际成本与立项概算的比值作为考量因素计入。

  企业年度重点工作

  完成情况

  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进度评价×工作质量评价×所占分值,工作进度=已完成进度/计划进度,工作质量评价见附表。

  加减分项

  党建工作

  1.企业党建工作事项完成不力的,每宗减0.2分。2.发生政治责任事项的,每宗减1.5分。3.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和“三重一大”违规行为等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宗减2分。

  以上扣分累计最多不超过4分。

  安全生产工作

  1.有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每宗减0.5分。2.有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每宗减1分。3.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每宗减2分。

  4.有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每宗减3分。5.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每宗减2分。

  以上扣分累计最多不超过4分。

  信访维稳工作

  1.发生到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案件且工作不力、矛盾化解不及时、问题解决不到位的,每宗减0.5分。

  2.发生到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案件且工作不力、矛盾化解不及时、问题解决不到位的,每宗减1分。

  3.发生到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案件且工作不力、矛盾化解不及时、问题解决不到位的,每宗减1.5分。

  4.发生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上访案件且工作不力、矛盾化解不及时、问题解决不到位的,每宗减2分。

  以上扣分累计最多不超过4分。

  全面预算管理

  1.由区国资局根据企业全面预算机构岗位的完备性、预算材料上报的全面性和及时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最多减1分。

  2.由区国资局根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对收、支总指标实际执行情况与本年预算相比的偏差率,选择偏差率最大的指标按以下适用区间减分,最多减2分:①财务预算偏差率在10%(不含,下同)内的,不减分;②偏差率在10%(含,下同)-20%(不含,下同)内的,减1分;③偏差率在20%-30%内的,减1.5分;④偏差率在30%以上的,减2分。

  以上扣分累计最多不超过2分。

  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1.未能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减1分。2.企业核心管理短板、漏洞未能有效完善的,减1分。3.有审计事项被出具《审计移交处理书》的,减1分。4.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减1分。

  以上扣分累计最多不超过4分。

  获得上级荣誉或肯定

  对于改革创新、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推动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资本运作、工程建设、园区运营以及在党建、扶贫、维稳、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时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上级政府授予荣誉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

  1.获得国家级荣誉的,每宗加6分。

  2.获得省部级荣誉的,每宗加3分。

  3.获得市级荣誉的,每宗加2分。

  4.获得区委区政府嘉奖的,每宗加0.5分。

  5.获得国家、省、市领导批示肯定的,每宗分别加3分、2分、0.5分。

  6.国有企业员工因履职原因获得上述荣誉的,可酌情加分。

  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荣誉或肯定,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差额加分。以上加分累计最多不超过10分。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1.僵尸企业出清工作:通过自主清算注销的,每家加0.3分。通过法院破产清算注销的,每家加0.5分。

  2.通过诉讼或非诉方式妥善处理完成历史遗留问题的,每宗加0.3分;成功追回资产(或减少损失)的,视难易情况每宗再加0.2-1分。

  以上加分累计最多不超过10分。

  其他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加减分项

  (二)重点工作完成质量系数表

  工作完成质量

  系数

  显著超过工作目标要求

  1.1

  完全达到工作目标要求

  1

  完成但非关键存在极少数瑕疵

  0.9

  主要/关键工作存在细微瑕疵

  0.8

  各项工作均未达到基本要求

  0.6

  未有效开展工作,无思路或计划

  0

  三、非经常性损益调整项

  (一)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然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以下非经常性损益考核时原则上予以剔除:

  1.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收益,包括处置企业股权(创投性企业转让投资性股权除外)、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收益。

  2.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3.债务重组收益。

  4.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5.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收益。

  6.其他直管企业申请经市国资局核实予以调整的其他因素,以及市国资局根据相关规定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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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0668-666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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