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高州市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
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茂名市市属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制定《高州市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现就《高州市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9月1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gzgzb66369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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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高州市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指导意见
高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高州市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茂名市市属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市场为导向,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建立企业薪酬分配确定机制,理顺分配关系,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做到规范运作,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有效保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高州市财政局或高州市安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监管市属企业。(以下公司、企业统称“企业”)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经营班子是指由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织)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领导人及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备案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纳入市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名单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核准或备案为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效益导向,兼顾效率与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努力实现“两个同步”,即企业职工收入增长和企业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三)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推进薪酬分配的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薪酬包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二)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薪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收入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工资总额按照《高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和管理。
企业工资总额包括企业经营班子工资总额和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三)福利费:企业福利费是指反映企业在工资以外用于职工个人以及集体的福利费用。主要包括医疗卫生费、独生子女费、生活困难补贴、福利设施和福利事业补助及丧葬抚恤救济费等。
(四)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资金。
(五)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费用。
(六)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在依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八)教育经费: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各种培训、教育费用。
(九)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是指企业依法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工会工作的费用。
(十)劳动保护费: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实施安全、工业卫生等技术措施或购买劳动保护用品等负担和支付的费用。
(十一)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指企业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二章 薪酬的核算
第五条 企业经营班子工资总额。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经营班子实行核定年薪制企业经营班子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企业经营班子工资总额由基础年薪、绩效年薪构成。企业经营班子的工资总额,实行单列管理。
(一)企业经营班子工资总额结构
企业经营班子工资总额(税前)=基础年薪+绩效年薪
(二)基础年薪
1、企业正职基础年薪确定办法。
新组建公司正职首次基础年薪为市人社部门发布的上年度高州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8倍。
持续经营企业正职首次基础年薪为上一年度在该企业同岗位的个人工资总额或前三年该企业同岗位工资总额的平均水平(但≤上年度该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2倍)。
以后年度,企业正职当年基础年薪=上年度基础年薪+经核定的浮动基础年薪(但≤上年度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倍)。
2、集团公司下属子、分公司、监管企业正职基础年薪。首年参照集团公司副职、其他班子成员确定。以后年度,公司下属子、分公司、监管企业正职当年基础年薪=上年度基础年薪+经核定的浮动基础年薪 (但≤上年度所在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倍)。实施前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
3、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监管企业正职基础年薪确定后,按同企业副职基础年薪为正职的0.9倍、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为正职的0.8倍标准确定基础年薪。
(三)绩效年薪
1、绩效年薪与企业当年实际经营效益、经营班子成员个人年度综合考核分挂钩。
2、企业经营班子基础年薪与绩效年薪的关联度。
(1)企业经营班子基础年薪与绩效年薪的按不高于1:1比例执行。
(2)企业副职按正职应得绩效年薪的0.9执行。
(3)企业其他经营班子成员按正职应得绩效年薪的0.8执行。
(4)分公司正职按所在企业正职应得绩效年薪的0.8执行。
3、应得绩效年薪的计算办法
应得绩效年薪=预算绩效年薪×考核绩效完成系数
预算绩效年薪=当年基础年薪
考核绩效完成系数=所在公司年度效益系数×个人年度考核系数
所在公司年度效益系数=Σ(公司相关效益指标年度完成率×权重)
其中:
(1)集团公司效益系数根据集团公司及监管企业整体经营业绩的完成情况计算;
(2)为体现风险与回报对等,企业效益指标年度完成率同时设上下限。当单项效益指标年度完成率超过150%的,按150%计算;当单项效益指标年度完成率为50%及以下时,按50%计算。
但所在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出现经营性增亏的,不得计发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当年绩效年薪。已预发部分,扣减下一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中的企业经营班子薪酬预算。并从下一年度应发个人绩效年薪中抵减,不足部分继续扣减后一年绩效年薪。已调离企业的,由发放企业发通知予以追回。
(3)企业经营班子个人年度考核系数,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德、能、勤、廉等各方面进行年度考核按权重确定。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班子薪酬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两者一致)的薪酬方案支付,企业不得超出核定标准发放企业经营班子薪酬。企业经营班子成员未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许可,不得在核定薪酬之外领取本企业任何其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经营班子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七条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一)新组建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性津贴补贴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3:2比例执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编制并确定,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持续经营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减一次性补发上一年度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和各种不合理工资性支出,核增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结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增减工资因素后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性津贴补贴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3:2比例执行。
第三章 薪酬核算与支付
第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管理的计划性和规范性,不得超提、超发工资总额。
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企业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企业经营班子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第九条 企业经营班子年薪和职工工资为税前收入,应当由个人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福利费管理。企业福利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实发工资总额的14%,福利费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福利费项目,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具体执行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企业不得缓缴、少缴。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不得由企业支付。严禁人为降低或虚增缴费基数,严禁超过规定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企业为企业经营班子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要严格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由企业缴纳的年金费用上限为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其中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5%的部分按《财政部关于规范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1﹞477号)执行,不得从其他科目列支,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缴存年金。企业经营班子缴存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全体职工平均数的5倍。
企业由盈转亏或增加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当年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费用。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办法须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事前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缴纳费用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企业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须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一般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企业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经费支出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保护费、经济补偿等其他薪酬项目的核算与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其他本企业以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或因特殊情况需在下属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领取报酬的,应全额上交所在企业,不得据为己有。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和实物。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班子成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经营班子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原岗位薪酬。
第十九条 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通过必要的决策程序,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评制度,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情况和职工绩效考评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奖金)。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企业的薪酬约束。新设立的企业,设立时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人员规模和实缴注册资本金情况,明确一定额度资金作为企业启动资金。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市场竞争类企业营业利润总额或准公共性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独立财务报表数,下同)两年合计不高于启动资金的,两年企业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合计数不得高于启动资金。前三年营业利润或准公共性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合计不高于启动资金,第三年企业全员不能发放绩效工资和福利性津贴补贴。第四年起,企业以上年度企业实际工资发放总额为基数,编制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本指导意见实施内部薪酬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工资总额预算的使用,不得超提超发,出现超提超发情况的,按照《高州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相应处罚并予以通报。
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发放的企业经营班子薪酬,均视为违规收入,除清退违规收入外,须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的绩效年薪。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职工福利费、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规章制度,对超额度或突破范围列支福利费,超标准计提缴纳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向已经领取企业年金的职工继续发放养老性质补贴等违规行为,除清退违规金额外,须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的绩效年薪。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工资列支渠道。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都应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对违反规定的,按照《高州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相应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分别扣减当事人当年10%、20%、50%、80%、100%绩效年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额扣减当事人当年绩效年薪。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对所出资控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结果合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经营班子任期职效年薪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出台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试行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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