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尸要价”背后的市场需求必须正视
2015-12-30来源:
对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村民邓钢明和妻子董从蓉来说,过去的一周,他们经历了悲伤的丧子之痛。11月30日下午,儿子邓树超跳入金沙江,自杀身亡。12月3日,在金沙江与雅砻江交汇处,邓树超遗体被渔民发现。邓钢明说,他和妻子前去认尸,渔民却要收1.8万元的捞尸费,后经协商仍然要收8000元,而他家中经济非常困难,拿不出这么多钱,眼睁睁看着儿子遗体浸泡在江中。(12月8日《华西都市报》)
“挟尸要价”,碎了一地的节操谁来捡起?在这背后,必然要追问关于公共监督更深的真相。
无论跳江自杀还是溺水身亡,基于“死者为大、入土为安”的社会伦理,被发现后都应第一时间打捞上岸,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也是对其家属受伤心灵的抚慰。于此而言,打捞市场的产生就有其合理性。
正因为打捞尸体是有成本、有风险的市场活动,收取相应的费用并不为过。毕竟,渔民没有直接的打捞义务,我们不能简单地给捞尸要钱扣上“道德”的帽子,需要批判的是“见死不救”,或者无所顾忌的“坐尸起价”。
面对“挟尸要价”,难道只有“挨宰”的份?我们在愤恨渔民的“人性冷漠”之时,也可以窥见“无政府”的市场乱象。有几个问题如鲠在喉:一者,捞尸收费监管在哪里?民间打捞队伍尚处于自发、粗放、无序的状态,由于缺乏行业准入、职业准则和收费标准,再加上监管“装聋作哑”,在“不道德血液”随处流淌的语境下,出现随心所欲的漫天要价则是必然;二者,公共救助政策在哪里?尸体在江水中泡了这么多天,为何政府职能部门就不能 “该出手时就出手”?何况,在一些溺亡案件中,捞尸和尸检本身就是侦查和收集证据的一部分。如果捞尸要钱,公安部门的破案、消防部门的救援行动,是不是也要实行有偿服务?
若有公益打捞,何来“挟尸要价”?既然捞尸市场需求客观存在,那么对政府的公共服务来讲,理当承担起民生兜底的责任,在制度安排上更好地“善后”。从这个角度来讲,不仅要用法治手段和强力监管打掉“挟尸要价”的霸气,更应通过“两条腿走路”还原捞尸行为的公益属性。一方面,可以通过整合公安、渔政、消防等部门资源,组建正规的专业打捞队伍,免费提供水上救援与尸体打捞服务;另一方面,不妨委托专业团体从事打捞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或政策性补贴的形式全额“买单”。
一言以蔽之,终结 “挟尸要价”,政府理应主动担当并积极作为。只有沉在江底的责任与职能先被打捞上岸,才能避免逝去的生命遭受金钱的污浊。
“挟尸要价”,碎了一地的节操谁来捡起?在这背后,必然要追问关于公共监督更深的真相。
无论跳江自杀还是溺水身亡,基于“死者为大、入土为安”的社会伦理,被发现后都应第一时间打捞上岸,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也是对其家属受伤心灵的抚慰。于此而言,打捞市场的产生就有其合理性。
正因为打捞尸体是有成本、有风险的市场活动,收取相应的费用并不为过。毕竟,渔民没有直接的打捞义务,我们不能简单地给捞尸要钱扣上“道德”的帽子,需要批判的是“见死不救”,或者无所顾忌的“坐尸起价”。
面对“挟尸要价”,难道只有“挨宰”的份?我们在愤恨渔民的“人性冷漠”之时,也可以窥见“无政府”的市场乱象。有几个问题如鲠在喉:一者,捞尸收费监管在哪里?民间打捞队伍尚处于自发、粗放、无序的状态,由于缺乏行业准入、职业准则和收费标准,再加上监管“装聋作哑”,在“不道德血液”随处流淌的语境下,出现随心所欲的漫天要价则是必然;二者,公共救助政策在哪里?尸体在江水中泡了这么多天,为何政府职能部门就不能 “该出手时就出手”?何况,在一些溺亡案件中,捞尸和尸检本身就是侦查和收集证据的一部分。如果捞尸要钱,公安部门的破案、消防部门的救援行动,是不是也要实行有偿服务?
若有公益打捞,何来“挟尸要价”?既然捞尸市场需求客观存在,那么对政府的公共服务来讲,理当承担起民生兜底的责任,在制度安排上更好地“善后”。从这个角度来讲,不仅要用法治手段和强力监管打掉“挟尸要价”的霸气,更应通过“两条腿走路”还原捞尸行为的公益属性。一方面,可以通过整合公安、渔政、消防等部门资源,组建正规的专业打捞队伍,免费提供水上救援与尸体打捞服务;另一方面,不妨委托专业团体从事打捞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或政策性补贴的形式全额“买单”。
一言以蔽之,终结 “挟尸要价”,政府理应主动担当并积极作为。只有沉在江底的责任与职能先被打捞上岸,才能避免逝去的生命遭受金钱的污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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