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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听任“超市搜身”成惯例 自我欣赏的听证会永远会有“钉子户”

干部爆粗口事小侵吞保证金事大


    村民在宅基地建新房,要向国土部门交纳1000元保证金,然而7年过去了,所交的保证金一直未退还。就在记者和村民前去了解情况时,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永丰国土资源所副所长竟在上班期间玩电脑看电视剧,记者质问遭遇爆粗口 …… (11月17日《华商报》)
    干部上班期间玩电脑看电视剧,还对前来办事的群众和记者爆粗口,让群众“滚出去”。从新闻传播角度说,这确实很有看点,具有眼球效应和轰动效应,能够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这也是引起很多人关注的焦点所在。但是,不管是副所长上班时间看电视剧,还是对群众爆粗口,让群众“滚出去”,其实都只不过属于小事一桩,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副所长在上班时间玩电脑看电视剧,只是不符合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属于一种行政低效、行政低能的表现。而副所长对前来质问的记者爆粗口,让记者“滚出去”,也只是不符合机关工作作风要求,凸显的是这位副所长个人的道德素质不高,仅此而已。换句话说,副所长看电视剧、爆粗口,只属于违纪行为,还上升不到违法的程度。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事实上相比较副所长上班玩电脑看电视剧和对群众爆粗口来说,向村民收取1000元建房保证金,并且多年不退换给村民,这才是大事,是直接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涉嫌违法。切不可被这位副所长看电视剧、爆粗口这样的小事,掩盖和淡化了向村民收取并涉嫌侵吞保证金的大事。
    国土所向村民收取建房保证金,虽然说主观目的并没有私利,主要是借助保证金遏制村民在建房过程中按规建房,以防止村民乱建房,超面积建房等行为,这也是很多基层政府的普遍性做法。但从法律角度说,国土部门要遏制村民建房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应该是事后依法处罚,国土所向村民收取建房保证金并不合法,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属于一种乱收费行为,属于行政乱作为。根据规定,“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更严重的是,按照国土所收取建房保证金时与村民的协议和说辞,只要村民建房没有违规行为,那么国土所就必须将收取的保证金返还给村民,保证金的本质不同于罚款,国土所不能没收。而且,国土所收取建房保证金,资金应当进入财政账户之中,帮村民代管。国土所长达七年时间没有退还村民的建房保证金,已经存在侵吞村民保证金的嫌疑。往小了说,这触犯了侵占罪;往重了说,触犯了贪污罪,都必须依法追究当事干部的刑事责任。
    总之,干部看电视剧、爆粗口事小,收取建房保证金,侵吞建房保证金事大,二者要分案依法按规处理,并追究责任,既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避重就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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