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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二胎晚育假制度“与时俱进” 干部爆粗口事小侵吞保证金事大

不能听任“超市搜身”成惯例

    前几天,马鞍山市民张梅花(化名)去当地佳山路的一家大型超市购物时,被超市女员工误认为是小偷。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老人当众解开了两件衣服。11月15日,对此,涉事的超市回应称,事后已经登门致歉,并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涉事女员工进行了处理。(11月17日《江淮晨报》)
    近年来,发生在各地超市的搜身行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怀疑顾客偷走货物,对顾客搜身,这其实是典型的饮鸩止渴行为,损人不利己,并触及了法律底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第43条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 条规定,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超市工作人员无权私自搜查顾客的身体,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更无权认定顾客有偷窃行为。
    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除法定机关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显然,根据法律规定,超市没有权力对消费者搜身,一旦搜身,超市就会侵犯到消费者的人格权,因此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因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些条款都保护了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其人格利益不受侵犯。如果商家怀疑或发现消费者有漏付款项甚至有偷窃行为时,那么应该求助于公安机关,不能自行其是,以免侵犯顾客的合法权益。
[ 编辑: 高凉网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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