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高州市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指导意见》意见采纳结果的反馈
按照《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高府规〔2020〕5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通知》和修订建议,结合近年中央、省、市各级关于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国企监管工作要求,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市国资局拟定了《高州市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指导意见》,并于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1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至2021年9月3日,接到社会各界群众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如下:
《高州市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指导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表
意见来源
回复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群众
企业职工社保缴费要确保不会降低
采纳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企业不得缓缴、少缴。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不得由企业支付。严禁人为降低或虚增缴费基数,严禁超过规定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企业为企业经营班子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要严格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执行。
备注:
高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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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668-666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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