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高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意见的结果反馈
按照《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高府规〔2020〕5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通知》和修订建议,结合近年中央、省、市各级关于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国企监管工作要求,市国资局拟定了《高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并于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1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至2021年9月3日,接到社会各界群众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如下:
《高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
意见采纳情况表
意见来源
回复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群众
建议适当提高职工工资及福利总额
不采纳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初始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也可以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新组建的市属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对于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初始确定,以上年度工资发放总额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一年度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和各种不合理工资性支出,核增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结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增减工资的因素后确定。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国有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增项目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减少人员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后,或在决算时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高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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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668-666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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