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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高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高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高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9〕5号)精神和《茂名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国资〔2019〕20号),结合我市实际,拟制定《高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现就《高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9月1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gzgzb6636919@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高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

                                   高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高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9〕5号)精神和《茂名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国资〔2019〕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州市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坚持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坚持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在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第五条 本办法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按照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职责

  第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及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工资收入分配水平。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实行核准制管理并出具核准意见,同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不符合规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可要求企业对其进行调整并重新编报,企业在调整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整并上报。

  第七条市属企业要全面落实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编制。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综合考虑工资总额基数、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目标、联动指标等主要因素;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相一致;工资总额是企业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工资和企业负责人工资的总和。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经营班子)批准后,每年4月底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后执行。市属国有企业对子企业及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联动指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按照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原则,综合考虑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预算总额,工资预算总额由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工资增减额及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初始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也可以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新组建的市属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

  对于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初始确定,以上年度工资发放总额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一年度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和各种不合理工资性支出,核增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结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增减工资的因素后确定。

  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国有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增项目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减少人员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后,或在决算时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条 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分类选取与工资总额联动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和其他联动指标,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1.市场竞争类企业,即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选取净利润,其他联动指标选取劳动生产率和成本费用投入产出率。

  效益工资增减的计算(效益决定):与上年比较净利润变动额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该部分净利润变动额的30%相应增减工资额;净利润变动额500-10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净利润变动额的20%相应增减工资额;净利润变动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该部分净利润变动额的10%相应增减工资额。企业因代政府持股的股权收入(含股息、股权分红、股本溢价、股权转让等),年终清算时,在企业净利润中扣除。具体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确认为准。

  净利润变动额=(当年净利润+当年已进成本工资额)-(上年净利润+上年已进成本工资额)

  效益工资增减额的效率调整(劳动生产率、成本费用投入产出率以上年实际数为目标任务,联动权重分别占60%和40%);(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联动目标任务综合完成率未达到80%的,应增工资额按照计算出效益工资增加额的80%执行。(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联动目标任务综合完成率达100%,应减少工资额按计算出效益工资减少额的80%执行。

   

  2.准公共性企业,即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其他联动指标也市场竞争类企业相同。

  效益工资增减额计算(效益决定):按照营业收入变动额的3%计算,权重60%;同时按净利润变动额计算工资增减额(参照市场竞争类企业),权重40%;以两者权重折算合计数为应增(或减)工资额。

  效益工资增减额的效率调整与市场竞争类企业相同。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水平调控作用。

  (一)企业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市场竞争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这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准公共性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基准线。受工资指导线限制当年未能兑现的联动效益工资,可在3年内不突破工资指导线分步兑现。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但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的,当年工资总额的下降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三)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对引进和培养紧缺急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成效突出的国有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多增,具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考评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剔除资产处置损益、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等非经常性损益后确定,原则上以上年核实数为当年考评目标值。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任务完成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以及编制说明。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的预测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安排情况、职工工资水平预算变动情况及编制说明。

  (三)单列工资、工资总额指标结余等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事项的,可在当年工资总额预算内实行单列管理:

  (一)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同意,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股东给予的奖励;

  (二)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实施了中长期激励的企业;

  (三)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的市场化机制聘用的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的工资。

  (四)其他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的事项。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后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工资总额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建立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机制,每个季度后15天内根据企业上报的工资预算执行情况对工资总额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和人员劳动生产率、成本费用投入产出等进行跟踪监测,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新设立、兼并、收购或转让、破产、注销企业。

  (二)新建、扩建项目需规模性增加人员或企业机构进行重大调整。

  (三)上年度工资总额中的不合理因素作一次性剔除。

  (四)其他影响工资总额预算的重大事项。

  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总理办公会议审议提交董事会批准后(不设董事会的由经营班子)于预算年度9月底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批。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一)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集团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机制,根据企业功能性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下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二)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工资总额分配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三)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所有工资性支出均应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中列支,不得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渠道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违规列支或其他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和通报批评。

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算清算评价和违规罚则

  第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企业应当按照清算工作的要求于每年3月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提交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结果,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和分析评价,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低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定的清算可发放数的,差额部分可作为工资总额指标结余,可以在3年内滚动使用。企业当年清算的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大于上年工资总额20%的部分,为保持职工工资水平的相对稳定,可以由企业作出计划,在3年内从新增工资额中抵减。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控制工资总额预算的使用,不得超提超发。出现超提超发情况的,应当主动清退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对不主动清退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除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外并进行相应处罚和通报批评。

  市属国有企业超提、超发金额超过清算可发工资总额的5%(含)以上10%以内的,扣罚该企业负责人10%的绩效年薪可奖励性工资;企业超提、超发金额超过清算可发工资总额的10%(含)以上的,扣罚该企业负责人20%的绩效年薪或奖励性工资。

  第二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对于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建设规范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调整和清算等情况,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高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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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0668-666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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