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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州市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领航新时代 开启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今年以来治国理政纪实】乱云飞渡仍从容 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贡献

关于印发《高州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高州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业经高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反映。

  高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

  高州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举报行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进行举报:

  (一)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成化工、电镀、纺织印染、造纸、铝型材、金属表面处理等企业,并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或者擅自停用、拆除、闲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将重金属、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或者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被依法关闭、取缔或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包括散乱污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因污染环境可能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举报予以奖励。

  第四条【经费使用管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予以专项安排。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并主动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奖励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拨打0668-6888378或12369热线进行举报;

  (二)来访或信函进行举报(地址:高州市府前南路隧道口南侧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信访室。邮编:525200)。

  第六条【举报原则】举报人原则上应当实名举报,举报时需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举报受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答复举报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有效举报认定】被举报对象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

  第九条【举报要求】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等线索;

  (三)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

  第十条【举报奖励原则】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申请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六)对举报时未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的,按一般信访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不予奖励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已被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举报价值等级】举报奖励根据举报线索价值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以下三个举报价值等级:

  重大价值:举报内容翔实,且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能提供相片、视频或物证等直接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必要时能配合开展现场查办;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在举报人协助下,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能直接、快速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较大价值:举报内容清晰,能提供相片、视频等对查办案件有价值的证据,且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举报线索未能直接认定环境违法事实,需进一步排查才能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排查中有需要举报人进一步协助时,举报人没有配合开展现场查办。

  一般价值: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未能提供直接认定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或未能配合开展现场查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排查后才能发现与举报线索相符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奖励标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根据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举报价值等级,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如下:

  (一)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并实施罚款,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按案件罚款金额的20%、10%、5%的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按日计罚的,参照第一次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二)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后,经人民法院审判,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

  (三)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经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后,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举报人的举报涉及上述多项的,按奖金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奖励办理程序】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收到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二)申请。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在奖励申请受理时,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举报内容进行核对。

  (三)审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拟奖励金额集体审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以保密方式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发放。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等资料领取奖金,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保密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举报人责任】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人资料等,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举报人资料、奖励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其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不适用举报人员】生态环境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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