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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领导慰问参加河南救灾的高凉应急救援大队 关于印发《高州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高州市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引导公众关注环境保护,发挥社会监督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高州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奖励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我市全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得到大幅提升。但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仍面临挑战。特别是我市环境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元化及更具隐蔽性特点,案件查处难度进一步增大。个别企业可能存在利用节假日或凌晨进行偷产偷排现象,常规监管难以发现,迫切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创新环境监管手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落实政府与企业的责任,更需要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加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利用公众监督的普遍性、高效性特点,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监督、立体式监管的态势,严厉打击企业偷排等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奖励办法》的实施对推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二、制定《奖励办法》的主要依据

  制定《奖励办法》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文件。

  三、《奖励办法》主要内容

  《高州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定义、举报方式、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奖励领取方式、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详实,具有可行性。主要内容如下。

  1、哪些主体可以参与举报奖励?

  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进行举报,主体包括公民、企业、社会团体等。生态环境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奖励办法》。

  2、举报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奖励办法》规定,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进行举报:

  (1)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成化工、电镀、纺织印染、造纸、铝型材、金属表面处理等企业,并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或者擅自停用、拆除、闲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将重金属、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或者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

  (5)被依法关闭、取缔或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包括散乱污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

  (6)因污染环境可能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3、举报方式和需要提供的信息。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0668-6888378或12369热线或来访或信函进行举报(地址:高州市府前南路隧道口南侧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信访室。邮编:525200)。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等线索;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举报人原则上应当实名举报,在举报时需提供真实的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奖励的标准。

  根据举报线索价值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重大价值、较大价值、一般价值三个举报价值等级。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根据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举报价值等级,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低不低于500元。

  5、不予奖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的;

  (2)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的;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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