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订者的初衷可以理解,不应抨击” 异见 “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开办小学初中”是严重倒退

清廷立宪给了民众哪些自由和权利?(编读往来01) 短史记

导语

短史记

微信后台一直都有很多相当有价值的质疑和提问;但因精力有限,之前对这些问题多没有回复。时日渐久,惭愧亦深。虽然精力仍然有限~但还是决定把“编读往来”做起来。同样,因为精力仍然有限~“编读往来”非定期~请多多谅解。欢迎诸君多多提问和质疑(虽然有些问题笔者未必回答得了~)。本期先回复三个问题。

问题一

实在无法理解他(汪精卫)投敌的作法。按说他在蒋之下当老二,投敌不也是个无实权的老二?这权力欲无法自圆其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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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蒋之下当老二”与“投敌做无实权的老二”,似不能直接拿来作对比,进而展开评价。因为汪精卫自重庆出走,其初始目的,并非去沦陷区投敌成立伪政权,而是欲在大后方成立新政权,以主和的政治立场,与主战的重庆分庭抗礼。

汪的“和平运动”,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1938年5月份之前,汪氏的“主和”活动局限于重庆国民政府内部,其主要措施,乃不断游说蒋介石,希望蒋能够接受自己的意见。但蒋对抗战的理解与汪有极大分歧,汪最终对蒋“绝望”。

2、第二阶段,大致自1938年5月至12月汪氏出逃河内止。汪的着力点转向在重庆国民政府之外另起炉灶。该年5月,日本宣布“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要求蒋介石下野,并有意让唐绍仪出面组织新政权,并以该新政权为“中日和谈”对象。汪即表示“从前日本是不以蒋政府为对象的,现在日本仅主张不以蒋个人为对象了。只要少川先生出来与日本谈判,蒋的下野,是不成问题的。我只要国家有救,甚么牺牲都可以的”。稍后,汪进一步组织“第三势力”,积极与日方接洽,日方对此也颇感兴趣,影佐祯昭曾对汪之亲信高宗武说:“可否请蒋委员长下野,由汪主席出任负责。”广州、武汉相继失陷后,汪对抗战前途更加悲观,至11月底,遂下心逃出重庆,在大后方的云南、广西等非沦陷区另组新政权,以实现“中日和平”。汪欲在大后方另立新政权,与重庆国民政府当时内部主和派甚多有重要关系。四川军阀王陵基、潘文华、邓锡侯、云南军阀龙云、政学系张公权、程天放,以及陈立夫、陈果夫兄弟等,都曾在1938年有过主张“中日和谈”的言辞。但汪氏出走至河内后发现,原以为会响应“和平运动”的军政要人如何应钦、陈济棠、龙云、何健、张发奎、张道藩、王世杰等,俱都毫无动作。

3、第三阶段,即汪选择到沦陷区组建傀儡政权,至1944年汪氏死亡。

综上,汪的投敌,乃是渐进之结果,而非初始之成案。其自重庆出走时,并无意去沦陷区做“无实权的老二”。汪误判形势,以至于让自己骑虎难下,最后选择赴南京投敌,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过程。其实日军代表如今井武夫等人也不希望汪将他的新政权建在日占区。在回忆录里,今井武夫说道:“本来在重光堂会谈时,高宗武主张建立政权要避开日本军占领区,尽可能地选择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等日军未占领的地区,由汪派军队加以占领,建立与重庆的抗战政府相对立的国民政府,(若非)这样的话,恐怕将会沦为所谓的傀儡政权,与过去的临时、维新两个政府毫无二致……即使如汪所主张的那样,对重庆方面可以做些工作,促使改变他们的抗战政策,但是汪政权本身已成为傀儡政府,连他本人也难免被视为卖国贼而遭受国民大众的唾弃。”汪不顾重庆国民政府及日方代表今井武夫等人的反对,坚持要去南京建立伪政权,其内心世界究竟如何思虑,今人亦只能见仁见智揣摸。但也正因为日方对汪在日占区建立新政权不感兴趣,汪在与日方的谈判中作了不少的让步,连青天白日旗亦未能保全(加了一条“猪尾巴”)。

图:1940年,日占时期广州的制旗铺,正在制作汪伪政权版的“青天白日旗”,可以很清晰地看到旗帜上的“和平建国”猪尾巴。

问题二

所谓立宪本来是社会各阶层权利责任的契约,但清廷立宪就是谋求江山永固的手段,他们和日式立宪本来就是八杆子打不着的事,是后人一厢情愿的想象。我读书少,问一下《钦定宪法大纲》是怎么规定民众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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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全文不长,先原文照录于下: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一、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一、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一、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一、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一、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一、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一、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一、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一、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一、在议院闲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一、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一、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舍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一、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一、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一、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一、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一、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一、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一、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一、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据《大纲》第二部分,民众有出任文武官吏及议员、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不受法外之权侵害等权利。但须注意的是,朝廷强调的乃是“法律范围以内”,而在1908年8月出台《钦定宪法大纲》之前,朝廷已出台法律对上述权利作了界定。

1908年初,学部秉承朝廷谕旨,颁布《学部咨大学堂文》,明确规定学生“不准干预国家政治,及离经叛道、联名纠众、立会演说等事,均经悬为厉禁。”

稍后朝廷又颁布《大清报律》,决定对报纸内容实行事先检查制度。且严禁报纸刊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安之语”,违者“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之监禁”,报纸则“永远禁止发行”。此律引发报界恐慌,《公论新报》哀叹“吾国政府未尝自束于法律之中,而仅仅苛责于吾民一方面”;《大公报》则悲观预料“(报律一旦推行)报界言论自由之灵魂将飞散于云霄之外”;《申报》则激烈批判:“(报律颁布后)则吾国真为无舆论之国”。

同年颁布的《结社集会律》,内称“凡宗旨不正、违反规则、滋生事端、妨害风俗者,均在取缔之列”,亦即赋予了朝廷随意取缔任何结社、集会活动的权力。

简言之,所谓民众拥有出任文武官吏及议员、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不受法外之权侵害等权利,只是纸面上的权利罢了。

图:钦定宪法大纲

问题三

的确,没有组织的民众就是群氓,在社会运动变革中是没有力量的。但是请问小编,就是清廷搞的到底是不是日式立宪,还是连日式立宪都不如?再一个现职的官僚在这个变革中充当了什么角色,有没有可能是皇权在名义上稍微收缩了一下,但是现职的官僚把控着旧权力不放,才导致咨仪局变成一个只能发牢骚的地方?如果当时的中国变成一种开明专制的制度,对皇权,官僚,士绅是不是一种好的选择?我倒觉得清廷当时的那种外强中干的状态,清廷应该联合士绅,约束官僚——各省的总督,才是可行的改革,结果变成官僚联合士绅,推翻了清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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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清廷立宪所参照的范本,乃是日式立宪。但因前提迥异,其实质确实连日式立宪都不如。“日式立宪”亦即明治维新的核心是“废藩置县”,即把权力从地方(诸藩)收归中央,重建中央集权。但清廷的情况,与日本大不相同。明治维新前的天皇只是摆设,清廷却是古老的君主集权体制;就君主立宪的客观需求而言,天皇确实需要增强一些权力,而清廷的君权则严重过剩(虽然晚清地方督抚崛起,建树颇可观,但就“法理”而言,这些督抚的权力仍建筑在传统的君权专制模式之下,紫禁城的一道谕旨,即可使其功业垂成,幕僚星散,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均有过此类经历)。《钦定宪法大纲》中,“君上大权”被推至巅峰,不受任何约束(不但事事“议院不得干预”,连立法权及司法权也被置于君权之下),实较日式立宪有过之而无不及。

其二,“现职官僚”是一个很宽泛的指称。如果把它缩小为地方督抚,则事情可以更容易看清。1906年,载泽在呈递给慈禧的《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曾明言:本次立宪,“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为何最不利于官?载泽解释:“盖宪法既立,在外各督抚,在内诸大臣,其权必不如往日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优。”为何内外各官员的权、利皆不如往日?载泽解释:

“以日本宪法考之,证以伊藤侯爵之所指陈,穗积博士之所讲说,君主统治大权,凡十七条:一曰,裁可法律、公布法律、执行法律由君主。一曰,召集议会、开会、闭会、停会及解散议会由君主。一曰,以紧急敕令代法律由君主。一曰,发布命令由君主。一曰,任官免官由君主。一曰,统帅海陆军由君主。一曰,编制海陆军常备兵额由君主。一曰,宣战、讲和、缔约由君主。一曰,宣告戒严由君主。一曰,授予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由君主。一曰,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由君主。一曰,战时及国家事变非常施行由君主。一曰,贵族院组织由君主。一曰,议会延期由君主。一曰,议会临时召集由君主。一曰,财政上必要紧急处分由君主。一曰,宪法改正发议由君主。以此言之,凡国之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生杀予夺,以及操纵议会,君主皆有权以统治之。论其君权之完全严密,而无有丝毫下移,盖有过于中国者矣。……立宪之利如此,及时行之,何嫌何疑?”

“利于国”,自是指利于皇室;“利于民”,如前所述,民众拥有的权利均只是纸面上的权利;惟“最不利于官”一语,载泽说得极为精准。受载泽密折鼓舞,慈禧于1906年9月1日宣布“预备立宪”,9月2日即宣布改革官制,计划以“立宪”之名,自地方督抚们手中“合法”夺权,史称“丙午官制改革”。载泽、端方在奏请改革官制的折子里说得很明白:“循此不变,则唐之藩镇,日本之藩阀,将复见于今日”。但督抚们的集体抵制,却又导致“丙午地方官制改革”流产。

综上,就“问题三”诸小问题逐一言之:

1、地方督抚在清末立宪中,与朝廷的利益是背道而驰的。在立宪改革中,皇权并未“在名义上稍微收缩了一下”,相反,是极大的扩张。“现职的官僚把控着旧权力不放”,实际上是在抵制皇权的扩张。

2、按地方督抚的想法,地方咨议局应该成为一个能够赋予地方督抚权力合法性的“立法机构”,但皇室对此高度警惕,一再下达谕旨,申明咨议局“仅为一省言论之汇归”,既非监督机关,更非权力机关,而只是一个“牢骚机关”。各省咨议局之所以能掀起四次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要求召开国会的请愿上书运动,恰因背后有着地方督抚的支持。

3、走开明专制之路,确实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皇权在法理上需要收缩、官权(地方督抚)绅权(咨议局)在法理上需要扩张。可惜清廷高层走的路径完全相反。绅权并非天然倾向于地方督抚或者倾向皇权,本可充当皇权与官权之间的缓冲与润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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