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入超12万并不都是高收入者,个税改革不应再“劫贫济富”
第3688期
导语当前中国争议最大、最受诟病的税种,非个人所得税莫属。据媒体报道,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个税改革将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而据中国经营报9月24日披露,按照现在的税制设计,年所得12万元以上即被称为高收入群体,他们将是个税改革重点调节的人群。这个标准吓坏了工薪阶层。
把普通工薪阶层强行定义为“高收入群体”,很魔幻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所得税11个所得项目的金额(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三费一金”后)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这11个所得项目除了最常见的工资、薪金所得,还包括房租、稿酬、股息、财产转让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等。
比如普通上班族甲2016年工资薪金所得为10万元,其中缴纳“三险一金”10000元,出售房产转让所得为10万元,均已扣缴税款。那么甲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9万元,超过了12万元的界线,就被列入“高收入群体”。
2016年北京工资分布比例,月收入10K以上的人群占26%。
如果仅从工资分布比例来看,在中国年收入12万元确实可以被称为“高收入群体”。但个税征收应当根据某一阶层的实际生活负担来定,而不是仅仅根据工资高低来定。毕竟同为“高收入群体”,在京沪打拼的外籍白领,看似月薪过万,但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还要负担租房、养家的重任,只能勉强挣扎在城市基本的生存线上,怎么能跟那些手里几套房、年入千万的人相比?
虽然与社保相比,个税实际缴得并不多。但富人一口,穷人一斗,毕竟是从自己口袋里直接掏钱,还被强行定义为 “高收入群体”,未来很可能要多缴税,这能不让人着急上火吗?
事实上,工薪阶层一直被个税制度“误伤”,代替富人成为纳税主力军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收入调节税,本质上是“削富济贫”。在个税税率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累进税率制,它的基本做法就是税率跟收入挂钩,收入越高,税率越高,以达到富人多缴税的目的。以美国为例,2015年,美国收入最高的20%人群,贡献了全美个人所得税的86.8%。而收入最低的20%人群,只缴纳了全美个税总额的0.8%。
2015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交税情况。制图:今日话题
但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完全沦为“工资税”,失去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一个证据是工资薪金所得税一直在个税中占有较高比重。以2012年为例,个税总收入为5820亿元,而工薪所得税3577亿元,占比超过60%。几十年前人们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基本靠工资收入。现在的情况完全不同,人与人之间的主要收入差距已不是工薪收入差距了,而是财产性收入差距。经济学家华生曾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说:“ 中国个人所得税目前是分类税制,只对工薪劳动报酬高速累进,而并不对其他收入综合纳税。这比是否按家庭负担扣除是更大的税制改革问题,也是我国收入和财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我不主张再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去增加拿高工薪的人的税收。因为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其实累进征收的只是工薪所得,而领工薪的这些人毕竟是凭本事赚钱。”
为什么工薪族被个税制度误伤了?因为中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是一种“懒汉”税制,征管人员和交税人员无须见面,实行支付人代扣代缴的方式。工薪族的收入以工资为主,税源单一易监控,很难逃税。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其主要收入为财产性收入,税源隐蔽、多样,监控难度高。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征税成本的攀升和征税机制的不适应,效果自然也大打折扣。
此次个税改革,主题应当是切实地减负,国不应与民争利
个人所得税制大概分为综合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和分类所得税制。综合税制以年而非月为纳税时间单元,以家庭而非个人为纳税单位,对各项收入进行汇总,再考虑法定的免抵税项目后进行计税:分类税制则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按照收入来源和性质进行分类后,采用相应的税率课税;混合税制是前两种税制的结合。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采用的都是综合税制,一部分拉美、加勒比海国家采用混合税制,只有中国、约旦等少数国家采用分类税制。
个人所得税这种直接税容易使纳税人有“切肤之痛”,因此个税改革一直很受关注。过去的改革手段是单纯提高免征额,2006-2011年间,官方三次上调个税免征标准,从最初的800元提升至3500元。但这种思路遭到不少批评,原因一是没有考虑到家庭的差异;二是只对中等收入者让利,对低收入者无益,加剧贫富差距。
为了纠正这种扭曲,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思路在讨论多年后终于有了实质进展。今年3月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个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案已上报国务院,今年之内将个人所得税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改革最终目标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照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偶然所得进行分类征税,在确定合理的免征额后,对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按揭贷款利息等支出进行税前抵扣。
目前个税改革的具体细则尚未公布,哪些人群将具体受到什么影响,“高收入人群”将面临怎样的“重点调节”,还不清楚。
从单纯提高免征额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税改革终于触及到了核心。但能否有“削富济贫”的效果,还取决于政府征收个税的目的。个税是“社会公平调节器”,以财富在老百姓之间的二次分配为目的。但总有人强调“中国个税占财政收入比例还很低”,过去不少“改革”方案在提高一点免征额的同时,就要扩大高税率的适用对象,精打细算,就是害怕让政府少收了钱。
任何时候,个人所得税都不是一种财政税,不应当以政府增收为目的。换言之,国不应与民争利。
真要减轻低收入群体税负,个税改革作用不大,要在增值税和社保方面减
《意见》还指出,个税改革的一个目标是,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但结果可能并不理想。
中国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很小,2010年仅占6.6%,占GDP的比重则更小,仅1.3%。个税比重小,使得政府即使减税也不会对税收收入造成实质性影响,还可以让纳税人产生一种“减税了”的幻觉。
中国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占大头的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间接税的特点是可以转嫁,在人们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时候,已经为这些税买过单了。真正要把税负降下来,其实需要减增值税。经济学家华生2012年接受采访时表示:“尽管目前72%的中国人不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都要纳两种税——商品税和社会保险。假设我收入是5000元每月的话,我的个人所得税不超过100元,但是五险一金就要近800元。商品税也是每个消费者都要交的。因此要减税的话,要在商品税和社会保险方面减。事实上,人们现在是把个税能发挥的作用过分地夸大了。”
结语
一个现代文明社会,无非有两个底线,不乱杀人,不乱收税。税收是一种社会契约,它既是政府强制性对经济人收入的索取,又是政府对纳税人作出社会福利的承诺。纳税人对权力的索取要警惕,对权力的承诺要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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