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美援朝电影《我的战争》的宣传片,为何如此让人恶心? 短史记

“此文观点大大的谬矣” 异见

我们判断一种思想是否为真理,不应该期待所谓权威的声音,而应该将其放到思想市场中去竞争,通过多元化思维来不断进行修正。

——霍姆斯大法官

今日话题每天都能收到很多读者留言,赞赏有之,批判亦有。相比于肯定,我们更看重反对意见。尤其是言之有物、愿意说理、逻辑严密、不骂人的反对者,在这个时代显得特别稀缺。所以,为了表达尊重、展示异议,我们推出这个小栏目《异见》,每周相见。

看了文章和后面的评论,我比较赞同钟千清、木有枝的发言。下面谈点我的想法: 1、本文作者和其他一些媒体将甘肃一家人的悲剧完全归因于贫困并且由此把矛头指向现行的低保评价体系。这是缺乏调查研究的轻率武断之举,大有指鹿为马混淆视听之嫌。 2、该家庭夫妻二人皆为青年壮劳力,一人在外打工月收入近2000元,家里房屋在边远贫困地区也不算最为破旧,且家里还有三条成年的牛。他家真的是“大家公认的全村最穷”?他家最“应该”吃低保?未必如此。 3、低保户由乡村干部和驻村干部指定,与“由全体村民票决”比较,到底哪个方法更民主、更合理? 4、贫困就真的是妻子亲手杀害4个孩子,夫妻也双双自杀的真实唯一原因吗?丈夫入赘无地位,在家庭中缺少话语权,夫妻关系不和睦,郁积了尖锐矛盾;或者两个主要家庭成员精神、心理方面有障碍。这些有没有可能也是造成悲剧的重要原因? 5、作者写文章也好,读者发评论也好,都应该理性分析,就事论事,尽量客观公正下结论。

——网友“白杨树”评价王杨专题

此文观点大大的谬矣。 虽然歧视行为非常可恨,但是就这件事来说诉诸法律很值得商榷。 首先由于发展不均衡、文化差异以及个人经历等因素,歧视是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人不可能完全公正不带偏见地看待事物,大部分人都或多或少对某一地方或一群人存在偏见,如果都诉诸法律那简直不可想象。法律只应对个人造成实际伤害的行为如因歧视拒绝录用以及政府等公共机构的歧视行为应该追究责任。本文作者对比的案例却混淆了两者的区别,私人言行和政府机构的言行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 而且郑州法院很明显应该回避,连这点基本法律常识都没有,所以这起诉讼看起来倒像是一场闹剧。 其次个人的言论仅仅是一种思想感情,远远不是违法的实体。企图以法律手段抑制地域歧视出发点虽好,却本末倒置,这样很可能会导致言论自由受到限制。因歧视普遍存在,难保你我不会因一时言语不当存在歧视而吃官司的风险?胡伟这件事从本质上说是一个人的言论对不特定的对象造成了伤害,如果都予以追究,相信法院就人满为患了,人民的自由也就无谈起。有地域歧视思想的人,应该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但法律介入要慎重。 假设胡伟真的被法律追究责任。那么可以想象,比如某人在网上大骂侮辱公务员为公务猿或者猿粪之类的话,是不是法院也可以同样理由传唤你呢? 再次,法律可以管住人的嘴,却不可能管住人的思维。消除歧视有很多办法,如消除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地区民族间交流互动及教育均衡发展等方法。

——网友“维尔&仲明”评价奚应红专题

首先要指出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是有差别的,小编应当注意区分,不能混用。导师和研究生关系问题和郭曹之争的可比性还是差了一点,首要一点就是在就学期间是否可能形成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律调整。导师和研究生关系问题应该在彼此身份变化的过程中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如有法律空白应当尽快填补,另外还应改革研究生学业能力的考评方式。

——网友“冂吉王其”评价李敏专题

文章观点站队已经很明显!然而我却不敢苟同,中国科学家这么多,赞成的人多少不说为什么就杨振宁一个人反对却能引起幡然大波?难道其他科学家的发言权这么没有份量吗?杨振宁的理由是一些很模糊且说服力不强的理由,我们人均GDP低就不要做高精尖的科研投入了?人家的对撞机没有有价值的研究成果那我们就不需要研究了?如果不迈过这个门槛,你如何进入这一俱乐部?如何和其它国家共享他们的成果?我们不花学费如何研究出别人都研究不出来的知识?杨振宁只是说了不的理由,就是七条。但是,他或者谁能预测到我们真的做了,会有多少个未知的成果呢?所以,我反对杨振宁的观点,中国如果有能力有实力就一定要搞,而且一定要搞出结果来!

——网友“WM”评价丁阳专题

[ 编辑: 高凉网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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