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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负巨债,“24条”不是恶法,但应完善

婚都离了,还要替前配偶还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离婚者有可能就会陷入这样的局面:前夫/前妻曾以个人名义举债,自己毫不知情,离婚后,一纸传票让自己背上对方的巨额债务。最近,媒体对婚姻法“24条”的报道又引发热议,法官王礼仁甚至称之为“国家一级法律错误”。

“24条”的字数不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4条”到底是不是个“法律错误”,又是否应该改变呢?

非借债方面临的严重后果(来源:央视新闻)

首先,话题君(todaytopic)觉得“24条”并非“恶法”。对于废除24条的呼吁,最高法曾如此解答:现行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判决,遵循的原则没有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普遍原则。现实中多数中国家庭实行的也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较少。既然结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就应当共同偿还。

其次,“24条”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曾解释“24条”出台的背景——当时“出现一个情况,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针对这一情况反复讨论,倾向于保护债权人权利的“24条”出台,效果显著。

但是,“24条”并不完美。其两种例外的规定,被一些法律人士认为“不现实”。法官王礼仁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认为上述两项免除情形,在一般夫妻债务中没有适用的空间。因为中国的婚姻,极少采取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也很少有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此外,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共同生活、利益共享”等标准,但一些法官机械司法,不加区分将所有夫妻一方个人名义负债,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确实增加了“24条”的受害者。据“反24条联盟”统计,夫妻共同债务翻案率极低,仅有1.8%。

“24条受害者”翻案困难(来源:“24条”受害者实名问卷调查报告)

因此,话题君(todaytopic)觉得,离婚“被负债”不能全赖“24条”,但为了保障婚姻中无辜者的权益,司法解释也应该尽量完善。有学者建议,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债共签”,即大额债务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同意,才可认为是共同债务,这样既保证了配偶的知情权,对债权人也有利。这个办法是否可行当然可以探讨,对“24条”的受害者说一句,“你找了个人渣,我很同情你,但法律没有错”,显然不是这个问题的最好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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