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高州市东岸镇童乐幼儿园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2019年6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依法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高人社监询字〔2019〕1090号),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到我局审查。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行政罚款19000.00元。
罚款合计: 19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高州市文明路23号 邮编:525200
联系人:林劲、李韵 电话:0668--6671306
签发人:王森
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日
备注: 1.本告知书不适用当场处罚;
2.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