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高 人社监罚告字〔2019〕第10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2019年5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高人社改令字〔2019〕49号),你单位逾期不改正。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行政罚款20000.00元。
罚款合计:20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高州市文明路23号 邮编:525200
联系人:曾盛、江亮 电话:0668-6671306
签发人:王森
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24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