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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符合《通知》规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三条 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按《通知》第一条规定确定参保地,按照参保地的参保登记流程,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地区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选择其中一个地区作为参保地。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的,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各地出台的农转居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受理机构需核实申请人参保情况,可由申请人提供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五条 受理机构受理参保登记申请资料后,当场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其中一份退给申请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的,另出具《缴交社会保险费通知单》给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凭加盖公章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或《缴交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缴费。


第三章  一次性趸缴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填写《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交户口簿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申请资料后,当场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审核,计算趸缴年限和趸缴金额,并将审核意见和计算结果填写在《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审核表》(一式三份),交申请人当场签名确认。《审核表》一份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两份退申请人,其中一份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用于办理缴费。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完成的申请人数据信息实时传递给同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人凭《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审核表》在缴款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申请人超过缴款期限未缴费的,原核定结果自动失效,如需办理的要重新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条件开展网办和数据共享查询,按照本地实际情况简化办理流程并适当调整业务表单。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89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届满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视情况组织修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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