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俊曾因犯罪两次入狱,但出狱后仍不思悔
2017-12-17来源:
樊某俊曾因犯罪两次入狱,但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与同伙窜到某处住宅,将住宅内值钱的财物一扫而空。近日,高州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樊某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今年4月8日凌晨零时许,樊某俊和官某标(另案处理)窜到高州某村张某住宅处,盗窃到现金12600元以及玉佩一个、苹果手机三台、女手提袋一个等物品,并从停放在住宅大院门外的奥迪小汽车里盗窃到陈某枫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港币20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三台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109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人民币12600元、港币10元、苹果手机3台、身份证1张、银行卡2张发还给被害人。经查,樊某俊曾因盗窃罪于2006年5月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俊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被告人樊某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樊某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樊某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刑罚及被告人樊某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樊某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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