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意见》 建立健全干部 “带病提拔”问责机制

      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意见》强调,认真执行廉政意见双签字制度。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提拔或进一步使用本级管理职位人选时,应由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组组长(机关纪委书记)在人选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上签字。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巡察、督导、专项整治、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方面信息,以及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运用大数据和电子化管理模式,实现干部监督信息收集汇总、动态更新、分析研判、共享利用一体化,为精准科学识别干部提供重要参考。



《实施意见》规定,实行干部选任工作不研判不启动制度。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出现职位空缺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对领导班子的年龄、专业、功能结构和后备干部队伍现状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要将研判工作作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前提条件,研判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事项初步建议的重要内容。选拔任用干部事项初步建议经党委(党组)书记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存档。



《实施意见》强调,落实动议即审。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认真开展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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