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高州市益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周雨)
经调查,你单位以下行为:我局于2018年3月9日依法对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高人社监询字〔2018〕74号),并告知你单位于2018年3月16日前到我局报送相关资料。你单位逾期不报送。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行政处罚¥10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高州市文明路23号 邮 编: 525200
联 系 人:曾盛、何田 联系电话: 6671306
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