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的“能上能下”
中国古代官制中,从官员的进入、管理到退出三个环节彼此承接、环环相扣、首尾相应,在选贤任能方面形成了一套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用人体系。
进入:不拘一格选人才
“选贤任能”在选官和任用的环节主要特色是不拘一格地发现和使用人才。从先秦的乡里举荐制,到汉代察举制,再到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直至隋唐出现科举制度,中国古代选贤任能的官制一步步走向成熟。隋唐以后,在以考试为主的选拔方式外,其他制度如荐举、学校、军功、胥吏、捐纳等也根据统治形势需要而使用,多途并举、广收慎用。以科举考试为途径的选才,在破除门阀政治、吸纳社会底层精英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特别是从社会底层制度化吸纳人才,有利于加强对政权的认可,打通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制度渠道。
管理:能上能下用人才
将选贤任能的宗旨落到实处,就需要在管理环节通过考核、奖惩、监察等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制度营造能上能下、各尽其能的政治生态。
首先,考核是察贤否、明功过的制度措施,也是整顿吏治的重要方式。《尚书》上记载大禹那个年代就有“三载考绩,三考黜陟”的政治实践。在秦汉官制建立后,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升降成为定制。在官员履职一段时间后(一年、三年、六年、九年)由上级或专门人员和机构对其政绩、功过和德行进行考核,分出优劣等级加以奖惩黜陟。
其次,奖惩制度具有有功必赏形成激励、有过必罚形成震慑的作用,是否客观公正、赏罚分明、严格执行,关系到整个官僚群体的人心向背。宋代苏洵曾说,有官必有考核,有考核必有赏罚。有任官而没有考核,就等于没有任官,有考核却没有落实赏罚就等于没有考核。明清时期,对官员惩处有“公罪”和“私罪”之分,工作中的过失错误称为公罪,主观故意犯错或犯罪称为私罪,公罪从宽、私罪从严。为何如此?乾隆皇帝说得透彻,公职人员一心为公做事,由于受各种条件环境的限制难免有失误甚至错误,有时事情虽比较大,但从其发生原因上讲有可宽恕处;但公职人员一旦以公谋私,违法乱纪,虽然有时事情危害比较小,但也绝不能姑息养奸,只有这样,那些努力工作的官员才会得到宽容保护并勇于做事,那些营私为奸之人受到严厉惩处从而抑制以权谋私之风,这样的管理制度才更加公正。
再次,监察制度具有监督、检察、弹劾、惩戒和教育的功效,是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的制度利剑。古代监察制度发挥功效主要依赖于:监察权相对独立,对最高统治者负责;监察官依法以弹劾纠错为职要,威震百官;监察与执法、司法部门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监察官选拔、任用和升降有相应的制度法律规定,确保监察官有威、有为、有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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