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高人社改令字〔2019〕31号
茂名市骏华影视发展有限公司高州分公司:
你单位在 工资分配
(□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分配;□工时、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业技能持证上岗;□职业介绍)方面违反国家、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认定你单位拖欠梁华峰等15人的工资104451.60元。
现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限你单位立即支付清所拖欠梁华峰等15人的工资104451.60元。
请你单位在 2019 年 3 月 6 日前(10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或未按照要求报送整改情况和书面证明材料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联系人:林劲、江亮 联系电话:6671306
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 2月28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