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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少年流窜高州市区和多个乡镇盗窃,被高州法院判刑一年起


  日前,高州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提起抗诉,三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伙同他人窜到高州市市区、各乡镇实施盗窃,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窜到化州市各乡镇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参与了盗窃9次,作案金额为11095元;被告人梁某某参与了盗窃3次,作案金额为3936元。后三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另查明,三被告人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法官点评
  高州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共同盗窃的金额为11095元,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的金额为3936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梁某某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梁某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被告人梁某某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广大青少年朋友应以此案为鉴,青春年华理应敢于担当,奋发有为,不负韶华,切莫自欺欺人,盗窃之事终究受到法律制裁。


[ 编辑: 高凉网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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