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茂名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茂名高新区财政社保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茂南分局、电白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3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8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49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补助80元/人.年,省财政补助318.5元/人.年,其余部分由市、区(县级市)财政承担。市、区(县级市)财政补助按3:7比例分担,即市级财政负担27.45元/人.年,区(县级市)财政负担64.05元/人.年。
各地要按时安排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并于今年9月底前全部拨付到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文件要求,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20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20元,在2018年第四季度开展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参保时执行。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准确解读政策,特别是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落实个人缴费责任;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工作。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个人缴费责任的宣传落实,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并与财政部门建立对账制度,及时上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各地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和财政局报告。
附件: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357号)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市民政局
茂名市财政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