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210元/月月调整为14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2元/小时调整为14元/小时。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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