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为我市企业减负,每年可减约3600万元 我市7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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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为我市企业减负,每年可减约3600万元 我市7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为更好的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我市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浮动费率制度不影响参保人的待遇。


  我市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适用对象是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不实行浮动。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基础,基准费率根据省的政策适时调整,基准费率现行按0.8%计算。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根据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申领率情况,将用人单位缴费系数分三个浮动档次,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确定其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为0.8%×0. 6=0.48%。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确定其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为0.8%×0.8=0.64%。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确定其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为0.8%×1=0. 8%,即保持基准费率,不向下浮动。 


  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未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为方便我市用人单位了解失业保险费率浮动情况,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于每年4月底前(2018年在6月份前)在门户网站公示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和下一社保年度拟实施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等相关信息。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底前将纳入失业保险费率浮动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缴费费率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直接从2018年7月1日起在征费系统中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据测算,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我市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3600万元,实施五年可为我市企业减轻负担1.8亿元。 


(来源: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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