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
被催告人:高州市天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拖欠莫紫茜等2人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的工资共7075.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3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高人社行理字〔2015〕14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高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地 址:广东省高州市文明路23号
邮 编:525200
联系人:吴 冰、林劲
电 话:6671306
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