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人社行罚字〔2019〕03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个人:黄永明
身份证号码:44092219600226****
电话:13543360222
案 由: 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高人社改令字〔2019〕50号),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于2019年5月24日依法对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高人社监罚告字〔2019〕第11号)。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高人社改令字〔2019〕5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高人社监罚告字〔2019〕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伍千元整(50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户名:高州市财政局,账号:44001691003059988168),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州市人民政府或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28日
备注:此决定书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