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高州市益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高州市文笔路
法定代表人:周雨 电话:13824888196
案 由: 2018年2月6日,我局接到12345热线交办案件,市民张先生通过12345热线来电反映其在高州市益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
认定的事实:我局于2018年2月24日依法对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高人社监询字[2018]71号),告知你单位于2018年2月28日前把相关资料报送我局,你单位逾期不提交资料。我局于2018年3月8日,通过到你单位经营场所张贴公告,并通过茂名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依法对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高人社监字 [2018]10号),并告知你单位于2018年3月12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你单位逾期不配合调查。我局于2018年3月9日依法对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高人社监询字 [2018]74号),告知你单位于2018年3月14日前把相关资料报到我局,你单位逾期不提交资料。我局于2018年3月21日,在你单位经营场所张贴公告,并通过茂名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依法对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高人社监字 [2018]11号),并告知你单位于2018年3月24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你单位逾期不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高人社监询字[2018]71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高人社监询字[2018]74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高人社监字 [2018]10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高人社监字 [2018]11号)等证据证明。
本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壹万元整(100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户名: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号:44001691018053000987),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州市人民政府或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8日
备注:此决定书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