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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新办涉税市场主体有什么特点?

关于公开征求《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常态化清理工作,现将《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1月10日前向高州市司法局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地址:高州市文明路32号(邮政编码:525200)

  2.电子邮箱:gzfz6382989@163.com

  提交意见或建议的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附件:《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高州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日

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常态化清理工作,依法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市政府决定:

  对《印发<高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等4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对《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  月  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印发《高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高府〔2003〕34号)

  二、印发高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高府办〔2010〕22号)

  三、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高府办〔2012〕62号)

  四、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高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高府办〔2016〕20号)

附件2

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府规〔2019〕2号)

  修改内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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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668-666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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