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府规〔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高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1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2日
高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行为,有效盘活资产,实现企业经营效益提高,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廉洁从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
(一)高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企业或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二)高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含联合举办)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三)高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四)已转让、改制为其他形式企业(民营、股份制等)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未纳入转让、改制的原企业国有资产。
(五)已破产企业(含已进入破产程序但未终结的企业、已关闭或正在关闭的清算企业)中未纳入破产清算的企业国有资产。
(六)其他依法认定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操作规范、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四条 高州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所有,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有关监管制度和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登记;
(三)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等事项的审批、审核或备案;对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转让事项提出建议并报市政府决定或批准;
(四)监督、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五)组织开展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六)市政府授权开展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是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茂名市和本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资产评估、国有资本金变动等事项的审核及申报工作;
(三)上级国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产权管理职责。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七条 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要求,在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等产权发生增减变化时,必须在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向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并办理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可适时对企业国有资产使用主体进行财务检查。各企业必须按时向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提交财务报告和经营年度报告书(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在企业年度会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年度检查登记(应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报告内容包括: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变动情况;
(五)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产评估
第十条 持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对相关资产实际价值进行评估确认。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抵押、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抵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市政府或者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权限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评估报告有明确的有效期限设定的,从其设定。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
(三)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壮大国有经济;
(四)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强化监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无偿划转、租赁、抵押、担保和资产损失核销。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指企业通过有偿方式变更其对生产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设备,土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经营权、商标权、许可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商品和副产品,因企业生产计划变动而处理的富余生产材料等。
(二)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其出资的全资子企业、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三)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抵押指企业对企业占有、使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以租赁、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行为。
(四)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是指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通过经济鉴证确认为资产损失,要求财务核销。
(五)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以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对外投资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六)企业因改制涉及的资产提留、资产剥离等处置管理,按改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要求,经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经营班子办公会议)决定,形成处置方案。涉及资产分拆租赁方案的,需作整体租赁和分拆租赁可比性研究,并作出决定性选择方案。
第十六条 企业在实施国有资产处置决策前,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制订处置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企业经营班子办公会议)审议并决定。处置资产为企业整体资产的关键设备、重要建筑物、土地的,应充分听取企业职工意见,在企业内公示处置方案5个工作日,由职代会决议通过。
(二)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处置底价应当依据评估价合理确定。
(三)按规定可以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机构转让、租赁的资产,资产受让方或承租方确定后,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转让、出租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企业职工监督。
(四)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的处置方案,与处置相对人签订规范的合同,并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租赁原则上采取以下方式:
(一)竞价拍卖。即以公开方式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响应者参与报价,以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处置方式;
(二)公开招标。即以公告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参与投标的方式;
(三)协议处置。属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竞价拍卖、公开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以下情形的转让、租赁,必须依法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产权交易机构(含所属会员)或有资质拍卖行交易:
(一)国有资产整体转让,房屋等建筑物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资产评估价值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转让;
(二)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除外);
(三)已破产企业未纳入破产清算的原企业财产转让;
(四)市政府及市政府直属部门委托市属企业代建代管的市政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专营权转让;
(五)房屋等建筑物、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以及其他资产等租赁,租赁资产按原状评估价值以月计算,月均租金5000元(含)以上的租赁;
(六)其他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市政府要求必须公开处置的资产。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条 严禁把产权清晰的土地、房屋、生产设备、交通工具等可单宗处置的资产分拆处置。确须分拆处置的土地、房屋、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土地、不动产等有关政策规定,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含股权、土地、房屋、车辆、设备)转移过户或抵押物他项权证登记手续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批复或《高州市公有资产处置申请审批表》、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鉴证书(如有)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注销的,应及时到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遵守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企业申请,提交文件资料,审核批准,资产评估,确定底价等程序。
(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
1.转让资产评估价值总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2.转让资产评估价值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价值较大需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3.经市政府批准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并按照招拍挂规定处置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附属物,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城乡建设规划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确认。
4.企业集资房公有份额处置,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以上情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政府批准同意对国有资产处置报告的文件;
2.拟处置资产价值凭证(购置资产发票、自建资产决算、会计记账凭单、固定资产账卡等)和资产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
3.拟处置资产清册(包括资产名称、规格、结构、型号、数量、单价、原值、净值等);
4.拟处置资产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详见附件1);
(六)企业集资房公有份额的处置申报材料包括:
1.高州市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2.集资房公有份额处置交易相关税项、划拨土地出让金和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
3.企业收取公有份额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集资房公有份额处置收入上缴市财政:
(1)未纳入企业破产清算范围的集资房公有份额;
(2)未纳入转让、改制资产范围的企业集资房公有份额;
(3)企业签订了放弃或赠予协议的集资房公有份额的;
(4)其他依法认定由市财政收取的集资房公有份额;
(5)企业提出由市财政代收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租赁
(一)企业国有资产对外租赁,应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大型生产设备、交通工具等)对外租赁,原则上应对出租标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出租底价或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的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作为出租底价,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经评估确定相关资产出租底价:
1.企业经对拟出租资产相邻或附近同类资产(如没有,则以公开征集方式询价)咨询租赁价格,资产整体租赁价格每月低于1000元的,可以不进行评估,以询价方式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
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两宗)进行调查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询价情况表详见附件2)
2.符合本办法直接协议租赁条件的,可不进行评估或询价,由租赁双方直接协商租赁价格。
3.动产(如交通工具、视听器材等资产)租赁,可按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进行计算、确定租赁价格和期限。
(三)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审批程序。
1.出租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土地或房屋(含厂房、临时建筑物等)、租赁期限5年(含)以下的,由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出租其他国有资产的,租赁期限5年(含)以下的,由企业审批,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出租土地涉及国有划拨土地的,须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资产租赁合同期的约定。
1.一般商铺、店面、一般性设备的租赁合同期最长为5年,大型设备、特型生产设备、厂房、大型商铺的租赁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2.确定出租经营范围为开办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中心的,租赁合同期最长为15年。
3.租地办厂、造林种果或种植经济林的租赁合同期最长为20年。
4.生产经营需要延长租赁期限的,经出租、承租双方协商,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且仅可延租一次,其中原租期低于5年的,延租期不得超过3个月;原租期高于5年的,延租期不得超过6个月。延租协议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得超出招租条件范围进行经营,严禁在租赁合同期内转租。
以上租赁合同期5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报市财政局审批;10年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五)国有资产一次性、租赁期小于半年的短期出租可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租,但必须采取公开竞价拍卖、公开招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且到期后不得延租。
(六)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不通过公开方式招租,而由租承双方直接协议租赁:
1.承租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
2.承租人为市属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各级国有全资子公司的;
3.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抵押
企业抵押国有资产须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抵押资产评估价值较大的,报市政府审批。企业抵押国有资产获得的资金必须用于自身的经营和发展,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担保。特殊情况须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之间需要互为担保的,担保方与被担保方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报废、报损
(一)企业报废、报损国有资产报批程序:
1.由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从事财务、资产、监察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确认。
2.报废、报损资产账面价值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报废、报损资产账面价值总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经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3.企业一般性的办公用品用具(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台、餐饮具、文具等)、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报废核销等,盘亏的原材料和商品、产品等,超过生产周期或使用周期的电脑及其周边配套用品、复印机、传真机等生产工具,按企业财务规定执行。
4.因生产周期、使用周期或其他原因所致,可报废或报损的生产设备和设施、房屋、交通工具等,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经评估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的专项清产核资工作,清查核实确认为资产损失而提出核销的资产,按清产核资的政策办理。
(二)企业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申报资料要求。
1.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资产损失名称、数量、规格、价格等,非正常损失资产的说明文件及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材料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2.对认定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
3.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具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收益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正常经营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
(二)已改制为其他形式企业(民营、股份制等)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资产(含国有产权)、破产企业(含已进入破产程序但未终结的企业、已关闭或正在关闭的清算企业)中未纳入破产清算范围的企业国有资产,以上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所得属于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收入和其他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市政府批准的方式和有关规定办理。
(四)处置国有资产收益不得用于企业员工工资福利性支出。
第三十一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收益,需用于人员安置费用、清偿债务或再生产支出的,应由资产处置企业提出资金返拨申请,经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监督资金使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办理国有产权登记,不参加产权年检,不按时报送会计报告,不及时按规定程序上缴属于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无偿划转、租赁、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行为,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不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损害国有权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我市印发的其他有关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市属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府规〔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询价情况表
附件1:
备案编号:__________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填 报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占有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上级单位
集团公司
(主管部门)
资产所在地
经济行为类型(在相应类型上打√)
一、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中外合资企业 4.中外合作企业 5.其他
二、企业:1.合并 2.分立 3.股权比例变动 4.租赁
5.产权转让 6.破产 7.解散 8.其他
三、资产:1.出资 2.重组 3.转让 4.租赁 5.拍卖 6.涉讼、抵押
四、其他:
评估范围
整体/部分资产
主要评
估方法
账面值(万元)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评估结果
(万元)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编号
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占有单位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上级单位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申报备案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案
财政(国资监管)部门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评估基准日:20 年 月 日
有效期:20 年 月 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
价值
调整后账
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
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其中:
在建工程
建筑物
机器设备
无形资产
其中:
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净资产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机关,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附:评估报告。
附件2:
询价情况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相邻的同类资产名称
询价结果
备注(相邻、附近资产使用人情况等)
经办人: 日期:
注:1.本表可依询价单位增加行。
2.询价必须2人以上签名(经办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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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668-666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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