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高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十六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1日
高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加强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意见》(茂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安排,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重点支持四大工业主导产业)按本办法贷款后产生的风险损失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基金由市财政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基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及省、市确定的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共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基金管理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开展普惠贷款业务的银行。
第三条 普惠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支持合作银行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发放信用贷款。向中小微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发放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普惠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借款人不包括所属产业属于“禁止”与“限制”类产业范畴,以及金融、类金融、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行业。
纳入本基金担保的贷款,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争取财政贴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高州市支行是基金的业务管理、指导、监督与协调部门。市金融工作局是基金的管理单位,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金融工作局。
1.牵头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高州市支行遴选合作银行,负责与相关银行协商达成开展风险分担机制项目下中小微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融资合作协议,负责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2.牵头联合市财政局核准合作银行的代偿申请;
3.负责基金的代位清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损失的具体事项;
4.协同市财政局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
(二) 市财政局。
1.负责落实专项资金,在合作银行开设基金专户;
2.联合市金融工作局遴选合作银行,核准合作银行的代偿申请;
3.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进行绩效考评。
(三)中国人民银行高州市支行。
对基金管理进行宏观指导,配合开展合作银行遴选工作,定期向基金管理单位提供全市银行机构企业贷款和经营性贷款情况,将情况作为选择合作银行的参考依据。
(四)合作银行主要职责。
1.作为基金的存放机构;
2.负责对中小微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资格审查、贷款发放和管理,做好尽职调查;按基金的10-20倍提供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加点不超过 250个基点;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借款人贷款成本;
3.负责对借款人不良贷款债务的追收,通过诉讼程序并申请强制执行后,提出基金代偿申请;
4.根据本办法,按相关比例、程序扣划、分账、审核、监督基金账户。
第三章 普惠贷款准入条件
第五条 普惠贷款申请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注册,入驻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的中小微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其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管理规范,发展前景良好;
2.近2年来企业及主要股东(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市联合征信系统等征信机构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
第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取消资格:
1.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2.获得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还款或到期不能偿还合作银行贷款本息且造成基金损失的;
3.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的;
4.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行为的。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七条 基金由市财政专项资金出资,共设3000万元,首期1000万元,余下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八条 首期基金存入由市财政局在合作银行开设的基金结算专户,基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资金池。
第九条 贷款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符合条件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可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
2.申请受理。合作银行按本行的审理程序受理贷款申请,独立完成借款人的调查,符合条件的,向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报备,与借款人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3.跟踪管理。合作银行按职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每月将贷款发放情况汇总报市金融工作局备案。
第五章 风险补偿及其程序
第十条 发放的贷款仅限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流动资金周转、设备升级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基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从事股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业务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损失,由合作银行和基金按7:3的比例承担,基金承担单个不良贷款项目损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基金累计承担损失达到1000万元后,不足部分全部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三条 当普惠贷款发生风险时,合作银行自动启动追偿程序,并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汇报。启动追偿程序逾期超过30天后,仍无法追回预期贷款资金,合作银行通过诉讼程序并申请强制执行后,依照第十二条规定的代偿比例分担原则,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代偿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合作银行的代偿申请进行审议,联合向合作银行出具《代偿决议》。
合作银行根据《代偿决议》从基金扣划代偿金额,并在扣划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同时提交相关的扣划单据。上述流程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资金或借款人恢复还款收回资金后,应书面通知市金融工作局,追偿所获资金在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照合作银行和基金7:3的比例分别返还合作银行和基金结算专户。
第六章 贷款终止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若两年内贷款额未能达到放大后余额的50%,双方合作终止。
第十七条 当合作银行出现不良贷款占已发放贷款比例超过5%或者承担本金损失达基金50%时,基金管理单位暂停该风险补偿项目的合作,待上述指标不超规定比例后才能恢复合作。
第十八条 如出现基金(单指市财政在该合作银行的存入基金)全部用于补偿的情况,合作银行须立即终止贷款。
第十九条 当普惠贷款清偿、贷款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专户结余的资金全部退回市财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基金操作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市金融工作局可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如有分歧,由市金融工作局和合作银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基金贷款的借款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基金损失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借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企业及其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解读链接:《高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